张泗汉:中国法官学院教授,中国法官协会研究部主任,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张泗汉:案件应用民法调整解决不该采用刑法手段 先问个问题,渠道商得的PV,可以转到下一个渠道商,下一个得的好处从哪得的? 陈有西:从商业环节的利润来。比如五粮液,那么多中间价差利润,12个优惠级别不同,大商能够得更大优惠。这个差距能够给大的渠道商带来留利。最下边买7000元可能得到最低折扣的好处,而作为整个地区的渠道商,销售量、购买量就会非常大,我拿到这一块折扣更大。加上管理费分成,就会产生利润。大、小渠道商都能够享有返利分成,但是总数不会突破返利总额。 张泗汉:正常商业运作把东西卖给人家,人家从中获得合理的商业利润,这个是正常的。有些假如以卖货为名,借用商业运作模式,非法赚钱,就是不同的性质。传销就是这样,搞这个先买东西,可以商品并不真实值钱,只是一个由头,通过引诱更多的下线来赚钱。发展越多成绩越大,实际搞虚的东西,通过骗的方法。这里头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没有真实的交易,大家都想发财,我想交多少钱弄来以后再发展下线,下边有了,然后上面人把下面收的钱交给上线,这就是传销。传销拉人头、搞层级、空对空,完全虚。判断它是不是传销还是正当营销,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看他是否有真实的交易? 如果你没有真实交易,完全交多少人头费,发展越多下边收的钱越多,通过返回一层,那就是属在财务上远作,投资、金融资本的运作,这弄不好可能就会崩盘。搞资本运作就是传销。 现在我们今天分析的这个案例,从这个角度讲,他的商品是真实存在的,网上买的货都是真实的,客户自己选择和检验的。有很多真实商品,有群体庞大的消费者,真实买到货,实际的交易平台。 这个案有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问题,就是渠道商通过下边再有一个渠道商,再下边有消费者,也有人头、有层级,多少层级折扣比,还有交保证金,买1000货东西,得到多少积分叫PV。我买东西得到奖励,没有问题,有的我就交7000元不买东西,你给我们多少积分,这么来好像传销。 但是,这个渠道商他得到这个积分可以转到下家,他得的好处,并不是从下家保证金返回给他,而是返利折扣,运营商从商业利润中拿出来钱分给大家、给渠道商,这就跟传销不一样。传销是从上面从下面得到好处,这个不是。 当然这是新的商业模式,通过这个运作,使销售链大大扩大,看起来好象资本是一个财务平台,实际这里边有真实销售作为基础、有交易在里边,这一点不符合传销的特征。传销有时也有商品载体,但是这个商品往往只是噱头,并不真正有价值性和实用性。同本案的网上人人可鉴别的几千万种商品真实存在是不同的。 再一个,如果搞传销,最终是骗人。谁受骗?谁受损害?骗了多少?到现在来看,没有一个人主张我受了骗,我交的钱没有了。没有发生。因此这个危害性也是不存在的。 现在我担心一个保证金问题,刚才审计说亏13亿,如果真亏13亿就是有损害了。现在13亿亏损是不真实的。既然没有亏,就没有受损失人的,怎么是骗?还有几万人参加交易、只有一百多人通过真实销售得到渠道商资格,如果这是真实的,当然很明显有欺诈,但是真相并不是这个情况。676万人,如果大量存在真实的消费者,少量通过折扣返利,不是通过发展下线交人头费牟利,那就根本区别于传销,不存在传销这个问题。根本不是资本运作,而是真实的交易,从这个意义来讲,本案不能认定是传销。 传销本质问题是商业欺诈,有组织地进行诈骗。本案可能有夸大宣传,比如零风险,也有可能运作不是很规范,有欺诈的成分在里边,但是从本质上来看,不是骗人为目的。又是新的东西,怎么能够使运作更合理、纳入规范,才是可取的方式。也许这种模式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能因为出现点问题就掐死他。我建议对这种情况把不准的情况,还是宽一些。原来审查没有问题撤销了案子,现在又把他捡起来,也就是政法机关自己对这个问题都还没有搞清楚,应该能不定就不定。否则后果很严重。不但解决不了问题,相反起到反作用,导致社会不稳。这一点要特别考虑,从长远看这个问题。现在新的电子商业模式还在发展,刑法也是要保护,非要到别的民法的手段确实调整不了,最后才要通过刑法解决。现在这个案件,完全可以通过民法手段调整解决,根本不需要采用刑法的手段。特别对新的模式、新的事物要慎重。我就说几个观点。 崔敏:我补充说一句,大家都说不构成犯罪,不等于认可他们全部合法,全部正常。如果发现其中不规矩的东西,或者虚假宣传东西,应该由工商行政或者网络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给他警示。不是有点问题,就都上升到犯罪程度上去处理。这个案子很有意义,可以研究今后在立法上,怎么样把握刑事案件标准,积累若干案例,对我们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