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著名刑法学家 崔敏:太平洋案不构成犯罪社会存犯罪扩大化趋势 本案涉及一种新型商业运作模式,我本人对这方面的具体业务不太懂。刚才听了商务部电子商务委员会秘书长的发言,对我来说,也是一次很好的学习。他把许多技术性的问题讲清楚了,对我们正确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这些年来,有一种将犯罪扩大化的趋势,动辄加一个罪名,把许多行为都当作犯罪处理,试图用刑罚的手段解决所有社会问题。这种倾向是不对的。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必然会不断地出现一些新情况,大量的社会矛盾不能寄希望于采用刑法手段去解决。听了大家介绍,我觉得这个案子不构成犯罪,不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谈几点具体意见: 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必须有具体的危害结果。本案并有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既没有被害人,也没有任何人因受骗上当而上访*。如果说“未来可能引起什么社会危害”,那只一种是推测和假定。如果按照那种说法,任何行为都可能被当作犯罪,这个说不通。 2、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其行为至少跟传销不完全相同。把它定性为“传销”,实际上是按照类推来定罪。《刑法》修改,早已取消了类推,再采用类推的方法将其定性为“传销”,也是不能成立的。 3、现实生活中,对于某些界限模糊、一时难以搞准的情况,不应当轻率定罪处罚。过去我们常说:两类矛盾暂时分不清楚,先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介乎罪与无罪之间的问题,先按无罪处理。改革开放之初,安徽有个“傻子瓜子”的案件。一位个体户名叫年广久。抄瓜子出了名,赚了大钱,生活作风上又“包二奶”之事,当时有人要对他定罪,*明确表态,说“这个人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现在的这起案件,与“傻子瓜子”有点类似。新事物出现,情况还不完全清楚,就把它当作犯罪处理,肯定会影响一大片。这涉及如何把握刑事政策,要十分慎重。 4、据介绍,现在扣押了11.7亿“保证金”,如果把本案认定为犯罪,就要将收取的“保证金”全部没收。原本那么多客户并没有受什么损失,你将11.7亿“保证金”全部没收,造成许多人血本无归,等于用公权力剥夺人家的财产,肯定会有很多人闹事,甚至上街游行,后果将会非常严重。 总之,我认为这个案子不能按犯罪处理。 我再特别补充说一句:说本案不构成犯罪,不等于认可他们所有的行为全部合法或全部是正当的。如果发现其中有不规矩的行为,或者有虚假宣传等,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网络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给他警示或行政处罚,而不能把所有问题都当作犯罪,实施刑罚制裁。 认真研究这起案件,很有意义。逐步积累若干起同类案件,有助于今后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使立法更为科学、完备。 陈有西:谢谢崔教授的准确分析。下面我们请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泗汉教授谈谈他的基本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