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一、涉案行为属于违规直销吗? 根 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 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那么,非直销企业或个人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是否属于违规直销? 二、处罚违规直销如何选择法律适用? 《直销管理条例》对违规直销行为作了明确规制。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 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 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哪个条款?一种观点认为, 当事人不仅自己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还组织、发展(招募)业务员(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其身份属于《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所指的申请人,违反了 《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不是《直销管理条例》第四条所指的企业,不具备《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 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只能认定其行为属于未取得直销员证违规从事直销活动。 三、业务员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在本案中,本案当事人发展的业务员属于产品的最终消费者,还是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直销员?对业务员是否应当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