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判断微信商户是否属于经营者 在微信经营过程中,微信商户区别于以往购物模式中的经营者,而这也成为微信购物是否应受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争议缘由。笔者认为,微信购物属于网络购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否受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微信商户进行产品销售,其行为具有营利性,经营目的与传统经营者相同。这种行为的目的不会因为采取了特殊的经营形式、渠道或方法而改变,也不会改变卖家和买家之间的合同契约关系。 因此,如果微信商户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销售行为,理应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买家依法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消费者权利。如果微信用户个人在微信上出售闲置物品、二手商品,或者从事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商品交换行为,不受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微信购物的监管对策 一、依法引导办理工商登记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笔者认为,对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一定经营额的微信商户,应督促其向微信平台开办方提交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引导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在韩国,政府部门规定了一条甄别网络交易平台上专业经营者和非经营者的卖家标准:当个人卖家的半年销售额达600万韩元(约4万元人民币)时,该卖家就被认为规模较大,属于专业经营者,应当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