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微信经营信息公示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因此,对于已登记注册的微信商户,应督促其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及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便于消费者了解查询,消除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
二、强化微信经营信息公示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因此,对于已登记注册的微信商户,应督促其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及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便于消费者了解查询,消除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