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平台开办方的监管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的相关要求,第三方平台有义务履行平台监管责任,规范商家经营行为。 笔者认为,微信平台开办方应严格履行平台监管职责,实行商家经营资质认证,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开放商家经营信息查询平台。同时,对微信商户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一经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立即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报告,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四、完善配套规定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微信购物作为一种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同样应引入该条款,从而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当前,有关特殊网络商品交易的规定不尽完善,建议相关部门着手研究出台针对性强、规范化、精细化的配套规定,为执法部门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五、加强协同监管 对于食品、药品等特殊商品,通过网络销售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会同有关审批部门,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规定加强协同监管。对未取得审批的经营主体,应要求其及时下架商品,同时要求微信平台开办方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六、强化消费教育引导 针对微信购物消费纠纷频发的情况,工商部门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宣传教育,提示消费者在微信购物时提高警惕,谨慎挑选商品,切忌贪图便宜,陷入消费陷阱。 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消费者应注意留存与商家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一旦权益受损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进行合法维权。鼓励消费者积极向工商部门及平台开办方举报微信购物违法经营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原标题:对于微信购物的法律保护,基层工商有话说) 责任编辑:小青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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