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5月10日讯】(华商报)王某拿着借据,起诉亲戚全某夫妇,要求给付59100元借款及利息。 全某称,其中50000元是用于传销投资,王某是其上线的上线,全某妻子葛某称,借款是在二人离婚期间。 今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判全某给付9100元借款及利息。 亲戚拿借据起诉男子和妻子 要求给付59100元借款及利息 王某和葛某是亲戚,葛某和全某是夫妻。王某和全某都是传销组织“资本运作”(又称“消费投资”)的内部成员,全某是王某的下线李某发展的下线成员。全某向该传销组织投资50800元。 2015年8月,全某向王某出具一份《借据》,载明:“全某今向王某借人民币五万九千一百元整,定于2016年1月1日前还清”。 2017年,王某将全某和妻子葛某起诉到法院,称其在2015年8月以现金形式出借给对方59100元,并定于2016年1月1日前还清。但借款期满后,其多次向对方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对方总是借口推托,因此要求对方支付借款59100元及逾期利息12000元。 男子称5万元用于传销投资 债主是上线的上线 于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全某辩称,他和王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这张欠条是他所写,但是他并不欠王某钱。 2014年5月,王某和亲戚某以合伙做股份贸易为由,把他骗到广西南宁,到地方几天后,他才知道是传销组织。王某找人给他上课洗脑,软硬兼施,让他给他们拉下线,拉三个下线就放他走。他当时还天真的认为给他们拉三个下线就可以走了,还为他们拉去了很多老家的亲戚朋友,这些人的花销全都由他出。 他没有工作,也没有买卖,后来王某看他实在拿不出分文,也没有利用价值了,就找了一帮人把他关在一间黑屋子里,要求他给他们打一张欠条才肯放人。他在挨了一顿暴打之后,才打了欠条,之后又打了两天吊瓶才回到沈阳。 葛某也辩称,她和王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她与全某2012年离婚,2017年4月复婚,欠款发生在2015年8月,是他们离婚以后复婚以前的事。 庭审中,王某自述全某第一次向其借款50000元,用于“资本运作”的投资,其作为全某的上线,因全某的投资行为,分得2千余元;全某第二次向其借款9100元,用于看病。全某于2015年8月向其出具了合计为59100元的借据。 法院经查,葛某与全某于1992年4月登记结婚,2012年1月协议离婚,2017年4月复婚。 法院认定5万元属于违法借贷 判男子给付9100元及利息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明知全某第一次向其借款50000元是用于传销组织“资本运作”的投资,且王某作为全某的上线因全某的投资行为而获益,所以王某与全某之间第一次50000元的借款行为,属于违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王某要求全某返还该50000元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笔借款9100元,全某第二次向王某借款后,为王某出具了欠条,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全某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全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王某要求全某返还借款91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鉴于双方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所以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2日起予以计算。 关于全某提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借据是王某胁迫其出具,全某未能就其主张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且全某在出具借据后,未到公安机关报警,所以对于全某的该项反驳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王某要求葛某承担返还欠款责任的主张,鉴于葛某与全某于2012年1月协议离婚,于2017年4月复婚,王某主张的借款是发生在二被告离婚后复婚前,所以葛某不应承担返还欠款的责任。 借钱给他人进行传销活动 属于违法借贷不受保护 法官表示, 本案出借人王某明知借款人全某为了进行传销活动而给款给他,并作为其传销上线而获利,这种借贷行为属于违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传销是对社会经济秩序、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和影响的违法行为。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严厉打击的非法活动,我们要增强抵制传销意识,远离传销。 (原标题:亲戚借钱给男子搞传销 违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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