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的原则 【直报网北京2月12日讯】(中国市场监管报)《电子商务法》在总则部分确立了国家管理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方针以及当事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性规范,这里统称为《电子商务法》的原则。 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法》有3个原则。 (一)鼓励创新、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原则 《电子商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这一规定包含三层含义。一是鼓励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创新。对于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技术,一方面要通过政策鼓励予以促进,另一方面要按照审慎监管的理念予以引导。二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营商环境。三是确认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并予以推进实现。 (二)线上线下平等对待、促进融合发展的原则 《电子商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这一规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1.线上线下平等对待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理论中也称为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指在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对采用互联网等信息系统的经营活动和在传统实体场所面对面交易的经营活动平等对待,不得对线上或线下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是技术中立原则的要求,也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需要。需要说明的是,对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不考虑线上线下的差异而必须完全绝对一致,而是线上线下总体、实质公平对待。 2.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原则 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随着互联网技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以及电子商务模式竞争优势的显现,传统线下产业纷纷采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在线经营活动,电子商务企业主动与线下产业结合。电子商务不仅深度渗透到消费等生活服务业,还延伸至其他产业领域,应用前景不断拓展。 推进“互联网+”行动是我国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方针。《电子商务法》把这一政策提升到法律层面予以确定,有利于在融合中创新,为线上线下同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电子商务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这一规定确立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公平参与竞争的要求。同时,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要义务在总则中予以类型化概括。 电子商务的行政监管体制 行政监管体制是履行政府监管职能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组织结构与制度。《电子商务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电子商务法》确立的行政监管体制是分工监管体制。 (一)电子商务分工监管体制的基本内容 分工监管是和单一部门监管相对应而言的,指不同政府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行政监管事项。 1.在中央政府层面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不同问题的监管。 2.《电子商务法》把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的分工放在一个条文中规定,表明分工监管体制中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是互补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 3.国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子商务行政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不作统一规定,而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分工监管的主要依据是电子商务涉及多元主体的多种交易或经营行为,包括网上合同、支付、物流快递、电子认证、数据服务和信息安全等重要环节,相应的监管必然涉及多个领域和多个部门。这也是许多国家采取的监管模式。 (二)分工监管体制下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 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规定,我国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职责划分原则。在电子商务市场监管的职责分工中,如果某个具体行业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则由该部门进行监管。如果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涉及审批事项,则按照国务院规定明确的主管职责,确定监管部门。目前,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是按照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三定方案”确定的。需要说明的是,分工监管虽然有其现实合理性,但也存在部门职责分工不清造成监管重叠或漏洞的局限性。 《电子商务法》没有规定电子商务市场监管的一般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规定,其职责包括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按照这一规定,凡是法律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行使的市场监管职责,应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电子商务市场监管领域也是如此。 电子商务的协同治理 《电子商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这一规定确立了电子商务的协同治理模式。电子商务协同治理,是指由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管理,而不是仅由单一类型的主体进行监管。协同治理是现代社会管理的趋势。相对于传统线下市场,电子商务市场更具虚拟性、 复杂性,必须进行协同治理。 (一)协同治理模式的特点 1.多元共治 即由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的治理,不再实行单一的 政府监管。 2.分工协作 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的各方主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积极互动,按照各自分工承担不同的管理职责,在信息、资源等方面紧密协作。 3.政府主导 在协同治理模式下,政府虽然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但仍然在治理中处于中心地位。这是因为政府是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具有其他参与主体不具备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二)协同治理模式中的职责分工 按照《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实践,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 1.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制度、政策,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秩序,依照职能和权限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查处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 行业自律既是行业内约束规则的自我制定和实施,也是一种政府监管以外的治理手段。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互配合、有机结合,有利于社会利益与行业目标的均衡。《电子商务法》第八条规定:“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这一规定明确了行业组织的主要职责。 3.电子商务经营者 一般情形下,电子商务经营者是被监管对象。在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的一种类型,既是被监管对象,又是依法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主要体现在通过制定和实施平台内网络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实现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 4.消费者 消费者参与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有两个途径。一是消费者通过投诉、举报机制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二是消费者组织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提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电子商务活动中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和检查等。(北京工业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吕来明) (原标题:《电子商务法》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二))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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