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江阴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经营的养生臻品茶,外包装未见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等应标注的食品标签信息,包装袋背面标注:“功效:调经助孕、驱寒除湿、针对女性激素紊乱、月经量少、痛经、宫寒、卵巢早衰保养等效果明显。(本品属于食疗,请坚持使用)”。当事人销售的“贵足养生”老怀姜泡足粉,外包装未见中文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标签标注有 “…功效:暖足、热身、养生、驱寒,具有养脾胃驱风寒,止痛的作用”。当事人对所销售的商品进行加工分装,且在数种商品外包装上自行修改、打印日期。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保健品货值高达80余万元。 ? 案件进展 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无证生产食品且对食品标签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04宜兴市华洋宏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以发放面粉、鸡蛋等小礼品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参加其举办的销售会,并通过上课宣传推广其经营的普通食品“水解胶原蛋白粉”。该普通食品包装上标示“本品是以胶原蛋白为主要原料制成的食品,胶原蛋白可增强免疫力”,其盒内小盒产品包装上亦标示“本品是以胶原蛋白为主要原料制成的食品,胶原蛋白可增强免疫力”,经调查,“增强免疫力”属于保健食品功能范围之一。截止被查获时当事人经营“水解胶原蛋白粉”的货值金额合计为24.55万元。 ?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0.76万元,并处罚款122.76万元。 ? 05宜兴市广缘积德中医门诊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通过打电话、熟人介绍、赠送小礼品的手段,招揽老年人以学习中医知识的名义进行上课,授课现场通过播放视频宣传片和员工“医助”口头述说等形式宣传当事人销售的“蜜制膏”为膏方,具有治疗各种疾病、调理身体的功效,且在现场聘用强某某开展了中医针灸服务。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蜜制膏”系普通预包装食品,强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80万元罚款;当事人聘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强某某开展中医针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宜兴市卫健委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强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开展了中医针灸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宜兴市卫健委对强某某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