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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背景下市场监管“进退有度”

时间:2019-04-04 11:31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中国市场监管报 点击:
新颁布的《外商投资法》在为实现更高质量开放与发展奠定法治基础的同时,对外商投资市场监管提出新要求,注入新活力。该法在新型市场监管法治理念指

【直报网北京4月4日讯】(中国市场监管报)新颁布的《外商投资法》在为实现更高质量开放与发展奠定法治基础的同时,对外商投资市场监管提出新要求,注入新活力。该法在新型市场监管法治理念指导下,高度契合商事制度改革主线,使得我国在外商投资监管方面更加“进退有度”。

《外商投资法》背景下市场监管的“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外商投资法》将平等保护理念融入市场监管。该法将平等保护思想贯穿始终,根据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第三十条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与内资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平等的政府采购资格、一致的许可审批条件和程序、同等的融资权利及标准制定参与权,并且与国内企业共同适用国家制定的强制标准。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了在组织形态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避免原来按照所有制立法带来的不平等对待。该法致力于构建基于竞争中性原则的企业法律和政策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激发外商投资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确保市场机制健康有效运行。

第二,《外商投资法》加大了对外商投资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我国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监管理念转变的内在要求。将外商投资监管从以往的重事前准入资质的审查、忽略准入后的监管跟进,转变为提高市场准入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模式,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提高监管的实效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并与内资企业一样适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而构建以信息公示为基础的新型外商投资监管体制,为外资市场主体以及主管部门提供充足的决策信息。同时,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对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后,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对违法行为人实施信用惩戒,将外商投资领域纳入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之中。

第三,《外商投资法》进一步落实了国家总体安全观。我国已经制定了《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外商投资法》再次从外商投资的角度,建立安全审查制度,作为市场监管的“安全阀”。该法第三十五条将审查范围从过去的“外资并购”扩大至“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这是对国家总体安全观的贯彻与落实,充分体现了底线监管的理念,符合国际上安全审查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对依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可以看出,《外商投资法》背景下市场监管的“进”,以平等保护为监管原则,以信息报告、信息公示、信用监管为基础,以经济安全为监管底线,共同为外商投资市场撑起坚实的保护屏障。

《外商投资法》在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也摈弃过去面面俱到的慈父式的全面监管观念,强调政府既要“管得住”,也需“放得开”。这就要求政府在市场监管中做减法,以退为进,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重视有效监管的同时,强调市场的内生性治理,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外商投资法》背景下市场监管的“退”,集中体现为:

第一,市场监管要还市场以充分的权利和自由。该法废弃逐案审批制度,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廓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公权力与私权利边界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外商投资准入门槛,将投资、交易与竞争等自由交还给市场,肯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只在负面清单内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清单外则是充分的意思自治,有效缩减“法律的沉默空间”,深刻体现了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现代法治理念,在法律框架内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最大的营商自由。

第二,市场监管要严格约束政府权力。该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无法律依据情况下行政机关的“三个不得”,即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其实就是在将监管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公权力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任意干预。这一“退”既是对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思想的法律注脚,也是外资市场监管法治化的重大进步。

市场监管的“退”并不是否定政府在外商投资领域的监管职能,而是将有限的监管资源有的放矢地用在真正需要管控的领域,提高市场监管制度的包容度与有效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既要有效的市场,也要有为的政府”,为外资领域市场监管的“进”提供更充分的制度空间与理论支撑。

总体来说,《外商投资法》背景下的市场监管无论是“进”还是“退”,都恰如其分地兼顾了商事制度改革中确立的平等自由企业制度,明确新型监管制度体系的价值导向,处处彰显《“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提出的依法依规、简约、审慎、综合、智慧以及协同监管的原则。政府部门要正确把握新时期市场监管的职责定位,在外商投资领域做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者、高效监管的实践者、安全底线的守护者、“放管服”改革的先行者以及法治监管的推动者,给改革深化提供动力,为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 苗丝雨

(原标题:《外商投资法》背景下市场监管“进退有度” 外资直企迎发展良机)

责任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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