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注销的全面实施 一、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 在各地广泛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总局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对简易注销风险进行研判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意见》进一步明确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企业范围,即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4种类型。 二、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 根据上述文件,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有8种情形:(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简易注销的程序 1.企业自行通过公示系统公告并承诺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一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登记机关推送信息给相关部门 登记机关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3.利害关系人和政府部门提异议 45天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一栏的“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 公告期满后,企业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四、简易注销的要件 《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对适用简易注销企业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了简化,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1)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4)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