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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1亿“套路贷” 合肥两“黑老大”获刑20年

时间:2019-04-09 09:53来源:合肥警方 作者:合肥警方 点击:
 成立放高利贷为业务的公司,安插亲信做“业务员”,进行敲诈勒索,开展“套路贷”牟取暴利,2年多时间开展“套路贷”1937起,放贷1亿元,牟利2000多万。日前,合肥市包河区法院

涉案1亿“套路贷” 合肥两“黑老大”获刑20年

【直报网北京4月9日讯】(合肥警方)成立放高利贷为业务的公司,安插亲信做“业务员”,进行敲诈勒索,开展“套路贷”牟取暴利,2年多时间开展“套路贷”1937起,放贷1亿元,牟利2000多万。日前,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对合肥一放“套路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开宣判,判决书长达9万字,两名“黑老大”获刑二十年,其余成员也分别获刑。

两年多放贷1亿元,牟利2000多万

2012年,被告人陆小军、周海兵分别经营合肥麒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肥雷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涉足小额贷款放贷业务,并因业务往来而结识,二人逐步获悉小额贷款放贷行业滋生的“套路贷”非法牟利模式,意图从中攫取利益,决意在合肥市以麒麟公司及雷达公司等公司组织形式为“外壳”,摸索开展“套路贷”业务,后又陆续向安徽省内其他地市发展“套路贷”业务。

该组织为顺利实施“套路贷”业务,陆小军、周海兵积极邀约各自亲朋好友加入公司,并将其安排在关键岗位。特别是,为增强组织震慑力,被告人周海兵邀约刑满释放人员被告人朱某龙加入了该组织。

该组织通过“套路贷”业务模式,不仅提前扣缴被害人各类高额费用,还设置苛刻的违约条件及后果,期待客户违约行为的发生,甚至主动制造违约情形以及肆意认定违约,有组织地反复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并非法攫取了巨额利益。

经司法审计,自2015年9月8日至2018年2月4日,该组织一共实施“套路贷”业务1937起,贷款总额104,637,602.00元,当场收缴手续费累计17,916,288.03元;通过正常还款业务结清获利18,498,620.36元,拖车客户结清获利3,181,936元,共计结清获利24,612,780.03元。上述非法获利资金,除用于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成、奖金及其他日常运营费用外,大部分用于持续放贷资金周转,用以维系和支持该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最终做大成势,称霸一方。

经查明,该组织通过“套路贷”业务模式,具体实施了14起诈骗、25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寻衅滋事、2起强迫交易。此外,还有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犯罪,比如窝藏罪。

贷款65000手续费23000,反悔要付3000元手续费

2017年9月初,张女士到蚌埠金鼎公司用一辆黑色林肯MKC抵押贷款。张女士说,她到公司后,就有人把她的车子开走安装GPS,她被带至公司一房间内签订合同,共签了大约30张合同,都是单份,中间夹杂大量空白合同。签完之后,财务说,贷款65000元需要各类费用及定金共计23000元,实际到手42000元。当时,张女士觉得费用太高,不想再贷款,但对方说,GPS已经装过,不贷款还需要扣除GPS及手续费3000元。“不贷款还要花3000块,最后还是贷款了。”最后,张女士缴纳了贷款费用22544元,实际到手只有42456元。

张女士只是该组织1937起套路贷中的一起,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很多被害人都被该组织以同样的方式“套路贷”过。

判决书也揭示了陆小军“套路贷”业务的基本模式是,对外积极虚假宣传“有车就能贷款,无需质押车辆,贷款额度高、利息低,放款快”,诱骗被害人前来公司借款;待被害人到公司咨询贷款业务时,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心理,根据被害人车辆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合同约定出借金额远远低于被害人车辆实际价值,并以GPS使用费、放款服务费、违章押金、保证金、前置利息等各种名义当场扣除各类费用,致使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远远低于合同约定出借金额,但被害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出借金额进行还本付息。

为掩盖合同约定出借金额远远高于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这一真相,公司在第一次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部分借款后,会立刻要求被害人以现金、微信支付等方式当场支付应当扣除的各类费用,随后才会以银行转账方式再次支付剩余借款,制造已按合同约定出借金额进行交易的虚假资金流水。

涉案1亿“套路贷” 合肥两“黑老大”获刑20年

与此同时,公司在被害人车辆上秘密安装多个GPS定位设备,当场扣留被害人车辆备用钥匙及行驶证等各类证明文书,并与被害人在短时间内迅速签订大量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书面合同。除签订虚高本金的借款合同外,还约定了苛刻的违约条件及后果,另有大量的空白合同及委托书等,但整个合同文本仅有一份,由公司保存。

对当场扣除的各类费用、苛刻的违约条件及后果、空白合同及委托书等,公司不会主动提醒被害人注意,如被害人提出异议时则声称系“行业规矩”。

后期,在还款日临近时,公司不会以电话及短信方式提醒客户按期还款;如客户出现逾期还款、GPS信号异常等违约情形,公司会根据车辆GPS定位设备将被害人车辆偷偷开走并藏匿,并以此用所谓的“谈判”、“协商”以及滋扰、纠缠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违约费用、拖车费用、停车费用、剩余本金及利息等各类赎车费用(以下简称“赎车费用”)。

涉案1亿“套路贷” 合肥两“黑老大”获刑20年

被害人如不支付,公司会以被害人签订的各类明显不利合同为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害人偿还相关费用;或者为被害人再次介绍贷款公司提供贷款,“转单平账”,进一步垒高被害人债务;或者肆意填写被害人签订的空白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并利用已扣留的被害人行驶证等各类证明文书,将被害人车辆予以低价出售,用于抵偿有关费用,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两黑老大获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包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小军、周海兵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周某军、周某、张某龙等8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该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蔡某强、彭某虎等5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该犯罪集团的其他参加者。

涉案1亿“套路贷” 合肥两“黑老大”获刑20年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具体作用、犯罪的次数、后果及悔罪表现等情节,综上判决:被告人陆小军、周海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并处罚金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周某军等2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不等,并分处不同金额罚金。

(原标题:涉案1亿“套路贷” 合肥两“黑老大”获刑20年)

责任编辑: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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