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2月18日讯】(正义网-检察日报)2013年4月28日,“两高”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8日,“两高”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编者按 2013年全国两会后,高检院承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共计57件、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期间提案29件,已经全部按时办理完毕。2014年全国两会前夕,本刊推出系列报道,披露高检院办理代表委员建议工作详情,敬请关注。 ◎在如何设立生产、销售假药罪入罪标准的问题上,高检院充分考虑代表建议,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反复研究论证,并多次与代表交换意见,力求做到尊重代表意见,回应百姓关切,做好危害药品安全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 ◎“去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较2012年同期增长了九成多,说明司法解释发挥作用了。”阎建国代表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表示肯定,他说,这次不仅规定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明确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还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等民生问题一直是全国两会的焦点,2013年也不例外。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曾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从严打击这些犯罪提出了具体建议。高检院对这些意见非常重视,专门进行认真研究,采纳吸收其中合理要求和内容,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转化代表建议,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严密的法网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了修改完善,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然而,时隔一年,首例适用该罪名的案件才见诸报端。人大代表敏锐地发现问题,建议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细化。 江苏省肢残人协会副主席阎建国代表在调研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不统一,检测检验技术落后,监管部分权限划分不清,管理混乱,造成对相关犯罪打击惩治不力等后果。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他提出《关于加大打击生产、制售假食(药)品力度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建议》,建议最高法和高检院加快出台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