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认识、避免歧义,高检院积极回应代表建议。2013年11月20日,最高法、高检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级)在三级以上的,即应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将立案追诉标准理解为是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的要求。 尊重代表意见,结合司法实践,反复论证研究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高检院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研究起草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稿)》,正在抓紧制定工作。 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九三学社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马大龙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的提案》。 尽管最高法2012年8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的受案数比2011年全年受案数高出69.88%,达到688件。但是,马大龙委员在调研中发现,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比如,生产、销售假药罪入罪标准就缺乏司法解释,造成实际执法办案中难以把握统一标准。还有,生产、销售假药成本低廉,利润高于贩毒,风险低于盗窃。而自由刑及财产刑罚起点往往过低,与犯罪分子的获利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符,不足以起到惩戒和预防犯罪的作用。”马大龙说,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司法解释。建议最高法和高检院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入罪标准进一步给予界定。 “入罪标准”一直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韦飞燕从2009年开始,几乎每年全国两会上都呼吁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她认为,之所以假药销售猖獗,就是在立法上处罚过轻,建议取消入罪门槛。 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后,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部门间理解不一、移送数量少、成案率较低等问题,必须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在如何设立生产、销售假药罪入罪标准的问题上,高检院充分考虑代表建议,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反复研究论证,并多次与代表交换意见,力求做到尊重代表意见,回应百姓关切,做好危害药品安全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 (原标题:广泛吸纳建议回应百姓 让司法解释管用好用) 责任编辑:王昆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