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余温 2005年,商务部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国家开始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预示着中国直销业进入新时代,直销的退换货制度的正确建立也拉开了新篇章。 在《直销管理条例》的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中详细规定了,“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也就是说,直销比起传统零售或者网络购物的“7日退换货”即使有着相同的申请退换货条件,但却有着更长的消费者“购物冷静期”。 同时,《直销管理条例》里还要求“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以便让直销企业尽快回复消费者的退换货诉求,不得拖延推诿。 实际上,法律保护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后悔的权利,同时也是对直销企业的一种保护。例如在2017年11月9日,乌鲁木齐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的直销退换货的案件。原告吴某在被告某直销企业代理商处购买了价值13万元的产品,交付完货款后并未全部提货,只在合同期内签字提走了价值7万余元的产品,而吴某在合同所规定的30天之后,提出了退换已提取产品的要求。最后法院二审维持了对原告提取产品超期被告可不予以退换的一审判决。 一般来讲,从直销员的手中买过商品,到消费者得到允许退货,这段时间被称为冷静期。事实上,“直销企业退换货制度”是在法律上给消费者一个评价其购买决策正确与否,以及一旦发现有被误导的情形时,可以作出退货的机会选择。但是也给出了一定的期限与要求,在这个合法框架内,消费者的权益是受到保护的,而一旦超出这个框架,消费者所拥有的“后悔权”、“撤销权”就自动消失了。 从这起小案件中不难看出,法律保护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后悔的权利,“直销企业退换货制度”也是对直企的一种保护。如果消费者脱离“合法”框架提出不合理的甚至是过分的要求,法院也不会对其进行维护。这也就是说到我们前段时间讨论的过度维权的问题。在维权路上,度的把握很重要。维权一旦过度不仅得不到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支持,还会让消费者自己背上不必要的负担。 业内人士表示,不管是以前、现在,还是未来,口碑建设一直是直销行业所推崇的宣传方式,这种方式容易获得消费者接受和认可。随着时代的进步,互联网普及,人人都是自媒体,直销企业也要转换思维,不仅平时要积极主动地和主流媒体沟通,而且在面对危机事件时更要及时发声,表明自己的态度,打消公众的顾虑。直销产品退换货问题归根到底涉及到企业的信誉,各直销企业、直销员、经销商应直面问题,严格按法办事,不得越雷池一步。只有将消费者权益摆在突出位置,才是发展的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