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中的级别管辖 原工商、质监、食药监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都明确规定了级别管辖,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则淡化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外(如《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其他的行政处罚案件均由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同时考虑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处于行政执法的一线,是市场监管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力,且所查办的违法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大多相近,所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延续了原工商、质监、食药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在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也没有规定级别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在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规定了级别管辖的,应严格遵照执行。例如,《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按照该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仅指县级局,市级局以上的都不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因此省级局、市级局都不能对个体工商户上述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再如,《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根据该条规定,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管辖权在市级以上市场监管机关,县级局没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