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0月11日讯】(中国质量报)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起,在产品最小包装物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警示区,明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同时警示区面积不小于其所在版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 如同烟草标签管理要求烟草企业在烟盒上标注“吸烟有害健康”警示语,还消费者知情权一样,《指南》要求保健食品企业标注警示语,也是出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让他们享有知晓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同时,《指南》对保健食品企业提出要求,有利于其强化主体责任,对规范市场发展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毋庸讳言,《指南》的发布基于我国保健食品市场存在诸多乱象的背景。今年初,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等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为期100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保健食品作为此次集中整治的重点领域之一,长期存在一些违法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捏造事实、以次充好,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诱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其中,一些企业宣称其产品具有防病治病等“疗效”,误导消费者将保健食品当药品,以获取非法利益,这一问题社会关注度最高、民众反映最强烈。 事实上,对于保健食品不得宣称疗效,我国相关法规早有规定。2016年7月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给出了保健食品的明确定义: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其实就是要求企业不得声称疗效。而更早施行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也明确,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他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