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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注警示语还需配套措施(2)

时间:2019-10-11 10:52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中国质量报 点击:
尽管有法规要求,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往往并不严格执行。这一方面是因为现行的保健食品标签管理,仅要求在标签上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没有具

尽管有法规要求,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往往并不严格执行。这一方面是因为现行的保健食品标签管理,仅要求在标签上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没有具体规定声明标注的位置和大小。一些企业常把声明标注在不显眼的位置,且使用很小的字体,很难引起消费者注意,造成消费者被忽悠、被欺骗;另一方面是因为即使企业商家有违规行为,现行法规也缺少清晰严厉的惩处措施对其进行规制,导致一些企业不惧法规,甚至无视监管。

显然,《指南》发布后,保健食品企业想在产品包装标签上玩文字游戏就难了。不过,要想从根本上治理保健食品乱象,仅对保健食品标注警示语进行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其他配套措施跟进才行。这其中就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罚责,让法规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在司法实践上,对保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认定也应坚持从严原则。比如,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宣称疗效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依药品相关法规对其定性论罪。要知道,商家宣称保健食品有某种疗效而实际却不具疗效,那么消费者购买使用时可能会延误病人治疗,加重病情,甚至会产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后果。若对这种行为只依相关保健食品或食品安全的法规治罪,则处罚(一般只适用行政处罚)较轻,这显然不能罚当其罪,也难以产生警示作用,无法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保健食品行业治乱,发布《指南》只是一个开始,之后更为完善的法规相信还会接续出台,而由乱趋治的过程,我们相信会越来越短。

(原标题:保健食品标注警示语还需配套措施)

责编: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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