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 “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了解到,随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2017年10月24日,广东省工商局举行听证会。听证过程当中,当事人与办案机关围绕准经销商是否为直销员和涉案培训会议能否认定为直销培训两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一是关于准经销商是否为直销员。当事人辩称准经销商主要是顾客的身份,不是直销员。办案机关指出,根据当事人的经销商及准经销商须知和相关招募协议,当事人招募的准经销商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准经销商这类自然人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销售商品的行为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常理,一般销售者并不会对顾客的年龄、行为能力、职业等作出限制,而根据当事人的相关招募协议,当事人实际上是参照直销员的条件招募准经销商。另外,办案机关调查发现,准经销商的每单购货金额不少,已超出消费者自用的正常范围。因此,当事人认为准经销商是顾客不是直销员的陈述申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听证未采纳该意见。 二是涉案培训会议能否认定为直销培训。当事人辩称涉案培训会议并非直销培训,所收费用仅是对会务费用的分担,目的是让更多人了解当事人的产品和业务,会议只是包含直销技巧培训,主要内容并非直销。办案机关指出,根据《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培训会议内容中含有部分直销基础知识、销售技巧、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即可认定为直销培训,直销内容和非直销内容在培训会议中的比例并非法定需考量的情形,涉及直销员培训的会议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举办的培训会主要面对的是直销员和拟发展的直销人员,会议内容属于《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直销培训,因此,当事人此项陈述申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听证未采纳该意见。 综上,广东省工商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及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直销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