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康利违规直销说明了啥? 广东省工商局处罚嘉康利违规一案说明了这并不是个案,他们的成功做法对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 “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发现,本案表面上查处的是直销企业在管理方面的常规违法行为,实际上是对直销企业所谓“准经销商”主体法律属性真实面目的确准与还原,这一点意义重大。2005年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的规定,确立直销企业通过适格经销商建立分销渠道的法定权利。这里所说的适格经销商是指满足独立的经营机构、有商品所有权、获得经营利润权以及与供货商责权对等资格与条件的渠道中间商。但是,《直销管理条例》又通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的规定排除前述“经销商”从事直销活动的权利。原因很简单,一是“经销商”不是直销企业,二是“经销商”不是“直销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直销企业经销商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发现,现实中,直销企业通常根据层级关系与投资额度将“经销商”分为多种,一般将有合法经营执照的称为“经销商”,而将处于“经销商”底层的大量没有经营执照的自然人称为“准经销商、优惠顾客、会员”等。这种名称的变换无非是在表明,此类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分销而非直销,其主体不是《直销管理条例》所确定的直销活动行为主体,这种行为自然不受《直销管理条例》规制。其实不然。从本案的情况看,广东省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共三项,分别对应三种直销违法行为:一是违规招募“直销员”,二是“直销员”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三是“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的核心是“准经销商”实际上就是“直销员”的另一称谓,所以处罚成立。 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本案结案于2017年,罚没款金额超千万元。参照总局前期发布的《2017年度直销企业发展及监管情况分析报告》相应数据,如果本案已纳入其中的话,其罚没款数额约为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2017年度查办直销违法案件总额的1/3,本案的影响力自不待言。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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