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金融创新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 非法集资类犯罪,其大肆开展“无风险性、高回报率”的虚假宣传,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在最高检发布的案例中,周辉集资诈骗案极具代表性。 2015年,浙江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一审宣判后,浙江衢州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过轻提出抗诉,被告人周辉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 作为案件二审承办人,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经过对案件证据的梳理,逐步确定周辉的行为不属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同时也构成了非法集资犯罪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集资诈骗罪。 据介绍,被告人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 赵宝琦告诉记者,周辉运用个人账户,共虚构了34名借款人,虚构融资项目、抵押物,欺骗投资人,在其个人账户中形成总额达10亿元的巨额资金池,明显构成违法,脱离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范畴。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周辉主要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用于个人活期储蓄和个人挥霍,不可能产生足额利润来支持周辉向投资人宣称的年化20%的投资回报。其向投资人归还的本金和利息都是用后续投资人的钱款,属于典型的庞氏骗局。周辉花费6600万元购买了20辆豪华跑车,花费2800万元用于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基于上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周辉及其父亲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并经审查后,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判。 “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使得如周辉一样的不法分子得以浑水摸鱼,挂羊头卖狗肉,打着金融创新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赵宝琦说,对这类非法集资行为,由于多种原因,很难在早期对募集人到底是从事正常P2P业务还是非法集资行为,以及真实资金使用人的身份、资金用途等做调查核实、甄别和监管。 赵宝琦认为,要实现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投资人必须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最高检公布多起指导性案例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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