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1月6日讯】(中国食品安全网)作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经过修订将从2019年12月1日施行。《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对保健食品、网购食品等监管要求,并明确禁止对保健食品制定地方标准。 新华社10月31日发布消息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补充规定了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强调了乡镇、街道办的作用,意味着监管资源下沉,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但是县级以下仍需“打通最后一公里”。他指出,《条例》多条款项提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合力监管,共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会商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后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作出修订修正。这部有着“史上最严”之称《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网购食品的监管要求,而此次《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长期以来,保健品一直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重点领域。2019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提出要开展特殊食品监管专项行动,聚焦“一老一小”,加大对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抽检力度。 保健品介于药品和食品之间,但在实际宣传中,经营者往往片面强调保健品的疗效,以“专家推荐”“权威认证”等措辞混淆视听。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起,保健品应明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 此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