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难点 本案在查办过程中,遇到四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是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属地管辖,即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为基础,级别管理、指定管辖为延伸和补充的行政管辖制度。而违法行为发生地,既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也包括危害结果发生地。具体到网络传销,其实施地应包括组织者的操作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参加者操作地、参加者交纳“入门费”地和领取“奖金”地、上线人员收取钱财地和发放“奖金”地。 互联网具有地域跨度大、传播范围广、受众分散、全球性、无界性等特点,导致网络传销行为隐秘性强、交易行为虚拟化、参与主体分散、地域跨度广且界限模糊。鉴于此,原国家工商总局于2016年在《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网络传销案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多个地域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易确定的网络传销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办案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时,因为没有其他相关单位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按照立案在先的原则和规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二是申请司法冻结应当向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法院提出。《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办案机关认为,司法冻结的机关应为法院,而不是公安机关,理由是:公安机关只能在刑事立案后才能釆取冻结措施,根据刑事优于行政的原则,对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刑事追诉后,其行政违法已被刑事行为吸收,行政机关不宜再实施行政处罚而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移交。因此,在行政调查阶段,如果出现《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司法冻结而应向法院申请。 三是涉传账户资金查封期限超过45日是否违法。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0日+15日,即最长不得超过45日,但该法条是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而本案对当事人财物的冻结是法院依行政裁定实施的司法行为,不是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因此,本案对涉传资金的冻结行为不适用《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八条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 四是当事人向会员支付的部分退款是否要扣除。当事人提出已向会员退款291112755.9元,在计算和作出处罚时,应从非法财物中扣除。办案机关认为,本案认定的是非法财物而不是违法所得,且认定的45966180.43元非法财物仅为其非法收入的一少部分,与当事人已退款项在逻辑上不可能重叠,不会发生冲突,不存在扣除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