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欧瑞莲起诉淘宝等不正当竞争遭驳回 该判决书显示,欧瑞莲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其未举证证明涉案店铺销售的产品系假冒“欧瑞莲”品牌产品。案件中,欧瑞莲认为其字号“欧瑞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其产品仅在线下通过授权代理商进行销售,不允许在线上销售。
资料显示,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慈素荣在涉案店铺内所销售的沐浴露及香水产品描述中注明“欧瑞莲官方正品”,构成擅自使用其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应就上述产品系假冒“欧瑞莲”品牌的产品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仅以其“欧瑞莲”品牌产品不允许在线上销售为由主张涉案店铺销售的上述产品为假冒产品,但销售渠道与产品本身是否为正品并无必然关联,在原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店铺销售的沐浴露及香水产品系假冒“欧瑞莲”品牌产品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告的上述主张,故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原告要求慈素荣就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对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主张针对其2018年1月3日、1月16日对涉案店铺发起的两次投诉,在慈某某申诉时提交的《授权证书》中,新世界公司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其字号“欧瑞莲”,但其仅提交了2018年1月3日投诉时的相关申诉材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未举证证明针对其2018年1月16日投诉的申诉材料中包含了新世界公司出具的使用其字号的《授权证书》,故对原告主张新世界公司针对其2018年1月16日的投诉出具《授权证书》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其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在慈某某提交的针对欧瑞莲公司2018年1月3日投诉时的相关申诉材料中,虽包含载有“欧瑞莲公司兹授权新世界公司为本公司特约经销商,负责‘欧瑞莲’品牌所有产品销售及市场推广,授权期限: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的《授权证书》,但该《授权证书》的落款处显示出具主体为原告,并非新世界公司,新世界公司否认出具过该《授权证书》,慈某某亦认可其提交的该《授权证书》并非新世界公司向其出具,现原告未举证证明新世界公司在《授权证书》中使用了其字号“欧瑞莲”,故对原告主张新世界公司针对其该起投诉出具《授权证书》构成擅自使用其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依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新世界公司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诉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欧瑞莲主张被告淘宝公司构成擅自使用其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原告欧瑞莲原告未举证证明其1月16日、5月17日发起投诉、涉案店铺进行申诉及淘宝公司对此的处理结果,故对原告主张淘宝公司对该两次投诉的处理构成擅自使用其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