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成为“武汉缇丽莎尔时尚商贸有限公司”的产品微商代理。 2017年8月中旬,受害人潘某进了一个微信群,刘某某使用微信昵称“木子”添加潘某,(而通过以“木子”作为微信昵称的进行推广这一手段来看,很可能该涉案人员是缇丽莎尔的思木系统中的一员)于是潘某就通过刘某某买了一袋女皇(内服治疗便秘),收到货后,潘某就想和她做代理,刘某某同意并让潘某交押金1050元。 后来,刘某某分别以“珊珊小伙伴”和“珊珊”的微信号前后转款3786元给潘某,从潘某处订购产品,诱骗潘某多次从其处订购大量产品并支付货款,潘某均未收到产品,刘某某又以收取推广费、押金等事由向潘某收取费用,累计骗取潘某款将近3万元。 之后一个多月里,潘某的客户就“珊珊”一个人,每次订不同的产品,拿的量也少,而潘某不得不在“木子”那里拿大量的产品。此后,钱被套进去的潘某突然联系不上“木子”,方才意识到被骗。 同年9月25日,潘某报案至舒城县公安局。11月1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此外,在黑龙江省,另有《赵某与刘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同样也与缇丽莎尔有所瓜葛。 使用效果,争议频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