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4月11日讯】(CWTO直研会)根据2015年6月19日颁布的《政府组织法》;根据2004年12月3日的竞争法;根据2014年11月26日的《投资法》和2016年11月22日的《投资法》修正案第6条和附录4,关于受《投资法》具体业务条件约束的业务范围清单;应工业和贸易部长的要求;越南政府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了多层次营销的监管框架。 一般规定 第1条。范围 该法令涉及多层次营销和多层次营销活动的管理。 第2条。受监管实体 本法令适用于多层次营销公司、多层次营销销售人员及其他参与多层次营销模式的组织和个人。 第3条。术语解释 就本法令而言,以下术语解释如下: 1.“多层次营销(MLM)”是指利用不同层次参与者网络的商业模式,其中佣金、奖金和其他经济利益根据参与者的个人销售以及参与者下方其他分销商(也称为下线分销商)的销售支付给参与者或可能支付给参与者。 2.第2条。多层次营销公司,是指利用多层次营销手段销售产品的公司。 3.“参与者”是指根据与MLM公司签订的合同参与MLM的销售人员。 4. ““MLM合同”是指销售人员与MLM公司签订的。 5。“业务规则”是指由MLM公司制定的一套规则,用于管理MLM参与者的活动、执行MLM活动的流程和程序。 6。“薪酬计划”是指直销公司根据其自身的销售努力和下线经销商的销售情况,向参与者计算和支付佣金、奖金和其他经济利益的计划。 7。“MLM中的职位和身份号码”是指MLM网络中参与者的职位和身份号码,用作计算支付给该参与者的佣金、奖金和其他经济利益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