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微商谢丽说,“我就在微信朋友圈里帮家里卖点苹果,应该够不上登记要求吧?” 谢丽的疑问,也代表了部分微商的观点。但没有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监管部门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目前对微店、微商的监管主要存在三个困难:一是违法行为不易发现,除非是消费者投诉举报;二是取证手段不足,依靠平台本身取证,行政成本高、效率低;三是现有的监管技术手段和专业人才欠缺。”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坦言,“微店、微商涉及面广,商品品种、门类繁多,目前也没有统一标准和专门的法规。” 夯实平台责任 引入信用监管 日前,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2000余名消费者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商品质量难保证、售后服务差和默认接受小瑕疵是消费者对微商产品的三大不满。61.3%的受访者希望把征信机制引入微商经营活动中,记录相关微商的不诚信信息。 律师王清义表示,因为目前微商没有按照相关法规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其在经营上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多数微商也没有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即使有些微商进行了市场主体登记,其实际经营范围也与登记范围不符,经营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这些因素也导致其产品质量和服务难以保证。 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流量大、传播快、成本低,正因为这些优势,越来越多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投放者也参与其中。目前,商业广告治理机制不全和平台对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这造成在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的微商不在少数。因此,严格落实平台责任、规范微信朋友圈广告发布行为成为当务之急,必须充分发挥平台的第一责任人治理作用。 与传统电商平台相比,社交电商的行业规范建设相对滞后、监管措施薄弱。特别是微商所提供的售后服务并无统一标准,消费者能否享受到合理、满意的售后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微商的“良心”。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微商行业标准、从业准则等规定,这对规范行业发展也有着深远意义。 “应尽快将微商监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对微商经营主体的身份认证、交易者信用分级管理、商品质量管理,可对其开展信用评级和征信查询,建立行业信息发布机制,对不诚信微商进行公开惩戒等,引导其合法、诚信经营。”李朋林说。 (原标题:新《电子商务法》实施后 微商监管成效如何?) 责编:小美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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