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4月11日讯】(法制日报)近日,14家直销企业在京签署了关于守法直销、做中国好公民的倡议书,发出“远离虚假夸大宣传、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等倡议,有关直销、传销的话题再次引发关注。直销和传销有何不同?如何界定?直销企业在我国如何异化为传销?为何会异化为传销?本期“声音”版特别邀请三位专家共同探讨这些问题,敬请关注。 嘉宾: 余钊飞(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印 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如何界定直销和传销 印波:传销和直销原来同属一宗,两者可以互用,都是无店铺交易的衍生模式。这种商业模式是由美国纽崔莱公司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首先启用的。当时的纽崔莱公司研发了诸多营养品和保健品,但由于人们并没有使用这些新型商品的习惯,为打开市场,纽崔莱公司想到了通过人际关系口耳相传的方式来经营,设计一定的分享模式,让推荐人从被推荐人身上获取一定提成,让消费者同时成为经销商,随后很快这种模式赢得了市场,并迅速扩张。在这之后,这种商业模式由于其独具的裂变效应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作金融骗局,即没有产品或者只有道具产品,完全依靠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来经营,只有金字塔顶端的获利,其他人都是受害者。 自直销/传销进入我国以来,其含义几经变化。1997年传销管理办法将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表述为传销,并视其为合法的营销模式。当时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尚不成熟,政府对于这种新营销模式监管还不到位,人们对新型营销模式的判断能力较弱,一些商人利用多层次直销的模式经营道具商品或者搞纯粹的资本运作,将其演变为金字塔式传销。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面禁止单层次多层次传销以及金字塔式传销。也就是说,无论是欺诈式传销还是direct selling(直销)一律都不得在中国发展。2005年,国务院通过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正式规定了中国法律语境下传销和直销的定义。我国的合法直销是指持照合规的单层直销。而其他模式,包括多层次直销均被认定为传销。 余钊飞:在我国法律上,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二者区别表现在:第一,性质不同。直销是经国家许可的一种合法的销售形式,性质上具有合法性。传销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销售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组织结构不同。直销公司只有两层,即直销公司和直销员。传销组织则不同,它有很多层,呈金字塔结构。第三,销售产品不同。在直销活动中,销售的产品通常会有比较公正的价格体系,而且其产品有正规的生产厂家生产,有品质保证。而传销活动中,由于其从业人员本身所贩卖的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所以产品在传销过程中只是一个可流通的道具,有的传销活动中甚至没有产品。第四,收入来源不同。在直销活动中,销售产品是组织者收益的唯一来源。而在传销活动中,组织者的收入来源是入门费、培训费、资料费或强行购买产品费用等,组织者利用后来的参加者交纳费用支付先前的参加者的报酬以维持运作,是非法的。第五,产品的售后服务不同。直销能够提供换、退货服务,而传销从一开始就只是把商品当作一种赚钱的工具,无法提供售后服务,并且尽可能地逃避责任。 非法传销法律责任有哪些 余钊飞:传销如果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乔新生:传销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只要被认定为传销,就构成违法。根据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如果从事直销行为,应当依法登记;如果没有经过登记,属于非法经营活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为了打击传销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对传销犯罪的规定,除了严格依照非法经营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之外,应当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首要分子严加惩处。同时,在传销活动中,如果有绑架、非法拘禁、虐待、伤害等行为的,要数罪并罚。 直销企业如何异化为传销 乔新生:直销需要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中国正处在身份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比较脆弱,因此在中国发展直销产业有一定难度。直销企业只能适应中国的市场需要,利用熟人关系建立信任基础。如果直销企业改为上门推销商品,那么,直销很难生存下去。当直销企业把自己经营主要目标放在人际关系经营方面,那么,直销就会成为传销,企业经营行为就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所以会出现一些直销企业采用迂回战术,比如通过设立保健品公司、通过开设医院来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印波:一些公司以直销经营许可证作为自己合法性的盾牌,为其非法传销活动提供掩护,实际上在从事多层级的传销活动,这些都是商业利润作祟。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他们不惜铤而走险。拿到直销牌照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无所顾忌地野蛮经营,而必须在直销管理条例限制的框架内有序发展。企业一旦被巨大的利益冲昏头脑越过红线,等待它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需要指出的是,团队计酬(多层次销售)相比单层次直销本身就具有巨大的魅力。目前在世界市场上,以单层次直销为基石的商业模式基本上不盈利,或者少盈利,而多层次销售的优势就在于能够激发人的进取心,只要能够卖出商品或拓展市场就能获得相对丰厚的收益,自己既可以是经销商又是零售商,许多企业采取此种模式获利颇丰且迅速扩张占领市场。从长远看,团队计酬模式是一个具备可行性与可持续发展性的新型商业模式,但是目前只是具备了发展的雏形,容易被别有用心之人加以利用,现实中可能发生收取高额加盟费等情况,使得拉人加入的收益远大于正常销售商品,从而走上传销的违法犯罪道路。 以某外资直销公司为例,长久以来其被质疑在直销区域外开设分公司、专卖店系超出范围经营,但是其一直声称授权加盟零售公司产品,实际上外资直销公司跨区域经营已经是不争的秘密。例如,在2007年的时候,江西瑞昌就有男子服用这家公司产品身亡,经有关部门调查后,这家公司的保健品是通过“南昌高经理—九江黄某—瑞昌方某—下线推销者—用户”这样的链条卖到受害者手里的。实际上,这款产品并未获得江西地区直销权。再者,这家公司还经常将没有经过商务部批准销售的直销产品——如几款葡萄酒、净水机等放在展厅中销售。正是因为这些举动,这家公司遭受了严厉的处罚。 余钊飞:在直销市场开放过程中,直销企业面临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我国商务主管部门对直销区域的限制问题。目前,除个别外资直销公司被批准的直销区域比较宽泛,其他的拿牌企业多的有几个省(市、区),少的则仅一两个省的直销区域。而一些本土直销企业虽然获得了不菲的业绩,但在国内的申牌仍进展缓慢,一些企业不惜铤而走险,违反区域限制进行销售产品。直销管理条例对跨地区经营是有明确规定的,直销企业不能为了增长业绩而无视合法经营的规范,这种急功近利的方式既损坏了企业形象,也破坏了直销行业长期以来为扭转形象而付出的努力。 近年来,相关部门根据直销行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不断适时调整直销产品的范围。随着直销行业的持续发展和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未来可预期会有更多的产品被纳入到直销产品范围,越来越多的产品通过直销模式销售,进一步打破直销产品同质化的现象,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更多贡献。但是,在相关法律和政策未作出调整前,直销企业仍然应当严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守法经营,杜绝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情况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