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7月26日讯】(人民日报)近段时间以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P2P网贷)风险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关注。P2P跑路、“原始股”成灾、银行理财“飞单”、“假信托”张冠李戴……层出不穷的金融诈骗给受害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也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 7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金融犯罪典型案例,介绍了当前防范、打击金融犯罪的情况。 打金融创新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 2011年2月,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中保投资”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在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可参与投标,将投资款汇至8个周辉的个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 运行前期,周辉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借款人提供总金额约170万余元的融资服务,因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此后,周辉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陆续虚构34个借款人,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周辉个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购买房产、高档车辆、首饰等。这些资产绝大部分登记在周辉名下或供周辉个人使用。2011年5月至案发,周辉通过“中宝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余元外,尚有3.56亿余元无法归还。 2015年8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辉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使得如周辉一样的不法分子得以浑水摸鱼,挂羊头卖狗肉,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周辉集资诈骗案二审承办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介绍。 据了解,目前,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和违法犯罪的甄别和监管还存在较大难度,如P2P平台在其发展初期和壮大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支持,相关部门很难对真实资金使用人身份、资金用途进行调查核实和甄别、监管。 “部分投资人风险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也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或者对自身极度自信,抱着‘薅羊毛’、捞一把就跑的心理。” 赵宝琦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