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4月19日讯】(中国工商报)《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在执法实践中,厘清市场监管职责仍面临一些问题,正视问题,并依法予以解决,才真正有益于构建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那么在市场监管中如何厘清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职责呢?请看下文↓↓↓ 如何消除监管真空? 科学立法解决主体混乱问题 法律解释应当力戒批文、公函、内部解答等不科学、不严肃的非正式解释,更不应当违背立法精神越权解释。 树立“解释法律也是一种立法活动”的理念,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含义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要严谨,对原有法律的“补充和改进”性解释要遵从立法原意。 根据法律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法律解释梳理工作,增强立法和法律解释工作的协调性和系统性,使法律法规具有持续的可操作性。 科学界定什么是“营利行为”,合理区分经营活动的范围解释,按照《立法法》规定,及时完善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的相关立法论证和立法完善。 立法审查理顺法规矛盾问题 面对庞杂的部门立法,亟须通过《立法法》启动“立法审查”程序,对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严格按照《立法法》原则进行清理和校正。 比如,民办教育行业中存在地方立法和各种规章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相违背的情况,《律师法》中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认定,各类认证检测检验机构的性质规定等的法律审查问题,以及“取得合理报酬”和“营利性质”的法律概念的界定和区别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