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界定职责范围 《意见》提出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个人理解“审批范围”和“主管范围”在法理上是不一样的,“主管范围”应该比“审批范围”大,行业主管部门对主管行业的管理不应以“审批范围”为限。如果用审批范围界定行业管理内容,工商部门就容易陷入以下定式:按照审批事项对接管理职责,所有行业主管审批部门成为了《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所列事项的“事项管理部门”,而不是法律授权意义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则因为“监管无照经营职责”成为“所有的行业主管审批部门”的兜底部门,这显然与“厘清监管职责”的本意相矛盾。 笔者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应主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监管职责范围目录清单》,及时明确工商部门“自身职责范围”和“免责范围”。同时,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监管职责范围应定位为竞争执法、规范直销、打击传销、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行为监管、合同管理、商标注册及保护等专业领域。 制定《“提请程序”议事规则》解决“职能交叉”问题 《意见》明确规定,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笔者认为,厘清监管职责的关键点是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提请程序”议事规则》,主要明确以下程序性规定: “提请主体”必须适格。按照《意见》第6条“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这一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市场监管部门及监管职责,作出具体规定,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积极支持已出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文件的地方继续探索”的规定,适格决定主体在省政府,对应的申请主体也应在省级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决策主体”必须适格。按照上述原则,工商部门实行的是省级以上实行总局垂直管理,省级以下交地方政府直接领导的设置机构形式,各区(市)县工商监管业务都在省局指导下统一进行的原则,建议“依法提请”的批准权设在省级人民政府,并报总局统一备案存查。 移交“事项和权责”必须统一和彻底。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事职、权责、人员、财物”四统一的移交原则,必须杜绝“只交疑难事项,不交审批和经费人员”的现象发生,真正做到《意见》规定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的无缝衔接。 “决策内容”接受法治审查。要防止出现违背《意见》及《相关审批项目》和《监管职责清单》的职责划分的情况出现。对于界定是否属于“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形一定要严谨,做到提请的层级应该符合法律授权的范围,“提请事项和决策事项”必须符合法治理念。▲ (原标题:如何消除监管真空?需建立市场监管职责清单)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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