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商部门打击传销行政不作为的成因 (一)法律、政策界限不明。工商部门查处传销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禁止传销条例》,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规章条例等,但许多法律文件较为宽泛、粗略,缺乏明确的操作性,与传销活动的复杂性与危害性相比,无法起到实际的指导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传销的有效打击。其次,传销活动目前所侵害的客体不仅包括公民的财产权,还包括了人身自由在内的人身权,并且通过对人身、财产的双重加害诱发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和紧迫性。从法律调整关系所对应的执法主体的职能来看,工商部门现有的职能和执法手段无法达到有效治理的目的。容易产生执法无效和执法冲突。 (二)工作机制运行不畅。打击传销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任务,仅靠工商部门的一己之力难以全面完成。除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综合协调外。还需要与公安、民政、银行、司法、宣传、电信、信访、教育、城管、文化、房管、外经贸等多个部门在联合办公、联席会议、案件通报等预警机制,情报共享、线索传递、调查取证、案件移送等多个环节、多个层面积极配合,联手打击,形成合力,标本兼治。制定并落实清晰、规范、科学、操作性强的协作机制和操作细则,明确各自职责,理顺工作关系,才能疏导理顺打击传销的道路,减少推诿、扯皮的发生。 (三)监督考核保障不力。主要表现为监督不力、奖惩不明。在工商系统已建立的层层叠叠的监督体系中,法制监督、行政监督和纪律监察已形成联动,但上下监督、内外监督的合力不强。在实际督查中,还是侧重于对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监督,而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力度不足,现场核查的力度不够,大多责任追究条款也都得不到彻底执行。也导致了执法中的行政不作为。现有的考核机制,对敢于作为、积极作为工作人员奖励不多,奖励不够,对缺乏敬业精神的不作为者惩罚不明,无法有效激励工商干部的主动性和工作热情,从侧面纵容了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行政不作为。 (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传销是破坏经济发展中的“毒瘤”,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工商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坚决予以取缔。为逃避执法检查和法律制裁,传销组织不断翻新手法和形式。此类案件的查处。本身就存在着发现线索难、调查取证难、行政处罚难、人员改造难等特点,执法人员的宗旨意识、大局观念、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不过硬,都将会更加导致案件查处的难上加难,埋下执法风险隐患。现实中,打击传销的执法人员大多是抽调组成,缺少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的专业执法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