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直销企业违规案件注意要点 由于直销违规案件的复杂性,执法人员在实际监管执法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善于综合运用工商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范直销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在运用《直销管理条例》规制直销违规行为的同时,要善于综合运用《禁止传销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清查直销企业的传销、不正当竞争、广告违法、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侵权、商标侵权等其他涉嫌违法行为,同时,对于直销企业实施的非法集资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辖权部门处置,确保直销监管履职到位,切实、全面规范直销市场,引导直销企业健康发展。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强制性规定也应予以关注。 二是准确界定相关行为主体及其法律义务责任。在直销企业的现实经营中,与直销相关的行为可能涉及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直销企业的分销商、合作方、关联方等多种行为主体,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违法责任也不尽相同。同时,有些直销企业往往刻意利用各种手段和方式设置违法违规行为的“屏蔽网”“隔离带”“切割线”,使直销违规经营责任主体的认定更加复杂和困难。在实际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要特别注意区别认定是直销企业自身的行为,还是其直销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的行为,或者是双方、多方共同的行为。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对有证据证明经销商的传销行为系按照与直销企业的约定或者由直销企业支持、唆使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经销商的同时处罚直销企业;如有合作方、关联方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而直销企业提供支持、帮助、纵容或默许的,对合作方、关联方以从事传销活动进行查处的同时,对直销企业以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销企业以传销共同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如直销企业负责人为合作方、关联方违法活动站台、宣传或提供帮助、便利,又难以追究直销企业责任时,对该负责人个人追究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或共同违法责任。 三是提升调查取证理念和技巧。在调查方向和内容上,执法人员要注意从直销企业会员管理系统和订货管理网络平台数据、资金流水、合同协议、购销记录、培训活动、广告宣传、纳税凭证、网络信息沟通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调查,通过调查锁定相关证据。从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看,定案核心证据为直销员购货清单、非直销产品销售收入汇总表、现行计酬方式情况说明、缴税付款凭证等。遇到类似案件时,执法人员还可以考虑从多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充分调查证明非直销产品是否由该直销企业提供,直销员的行为是否按照直销企业的规定或要求实施的,该直销企业是否为行为的组织实施者和实际得利者,从而更为准确地认定违规直销行为的责任主体及其行为事实。在调查手段上,执法人员要根据直销企业及相关从业主体普遍应用互联网进行组织管理和产品销售的现状,充分运用网络监测、大数据分析和电子取证等现代化执法办案手段,收集和固定核心电子证据,并充分结合传统证据,形成稳固、有效的证据链,为案件顺利查办奠定基础。□案评人 姚振群(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 案评二:对查办直销违规行为的认定、思考及建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直销员销售非直销产品的违规直销案。近年来,随着直销行业的发展,获得直销牌照的直销企业数量日渐增多,如何对直销行业进行有效的规范监管,是摆在执法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基层执法部门遇到执法手段有限、执法环境存在阻力的困难,本案办案机关对涉案当事人的查处,体现了基层执法部门依法监管执法,敢于亮剑的精神,树立了执法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