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直报网北京8月23日讯】(中国工商报)某保健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2007年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资格。2016年1月,当事人在河南区域通过其直销员以直销方式销售直销产品和9种非直销产品(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根据销售给其河南区域直销员上述9种非直销产品(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总金额按当事人现行的计酬方式计算出每月直销员的劳务报酬,通过当事人华东销售分公司向其河南区域直销员开具上述9种非直销产品(预包装食品)的销售发票,并配送产品、发放劳务报酬、代缴相关税款。 截至被查处,当事人在河南区域超出直销产品范围销售上述9种非直销产品(预包装食品)获得的违法收入共计5480045.22元。 执法部门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的规定,属于违反相关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 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消除危害性后果,对自身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其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2017年12月27日,执法部门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480045元,并处罚款25万元。 案评一:对直销违法违规行为的分析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行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按照《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的规定,直销产品范围包括化妆品、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家用电器6类。 涉及直销产品范围的法律规定分析 2016年9月21日,商务部出台《直销产品类别及生产指引(试行)》规范性文件,对《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中规定的六大类直销产品的定义及分类、资质要求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直销企业的直销产品可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未经审核公布的产品不得通过直销方式销售。直销企业违反上述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罚。 根据相关统计,目前国内获得直销牌照的直销企业销售的直销产品数量4000多种,且大部分直销企业还未完全涉足所有直销产品类别。 近几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取消直销产品范围审批限制”的声音,要求放开直销产品品类限制,由市场进行调节。尤其是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直销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应将直销产品上市销售“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一度有媒体解读认为“直销产品范围或将开放”。对此,商务部专门发文澄清,称国务院取消“直销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仅是管理方式上发生变化,即不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但对直销产品范围、直销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并没有变化,直销产品范围仍然必须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等法律规定。 客观来说,相对于国外直销行业法制规范和信用约束制度更为健全到位,产品生产、研发、销售等环节更为成熟完善,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能力更加理性成熟的现状,直销行业在我国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虽然发展较快但尚未完全成为主流的商业模式。应该看到,近年来,相关部门根据直销行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不断适时调整直销产品的范围。随着直销行业的持续发展和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未来可预期会有更多的产品被纳入到直销产品范围,越来越多的产品通过直销模式销售,进一步打破直销产品同质化的现象,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更多贡献。但是,在相关法律和政策未作出调整前,直销企业仍然应当严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守法经营。 在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行为中,一些直销企业通过发展持有非直销许可的普通证照、具有独立经营资质的“经销商”“分销商”“合作商”,或者在非直销区域实际招募直销员但不发证、不签订推销合同、不备案,却实际组织、唆使或默许其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直销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