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2月28日讯】(中国市场监管报)当前,在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信用修复机制,提升我国信用建设体系化、制度化水平,维护公平正义,是我国信用立法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信用修复制度应主要针对违约类失信行为、违法类失信行为,并形成体系化的法律规则。 ①信用修复是信用法治的重要内容 失信惩戒是信用立法的核心制度。实施失信惩戒的目标并不是要把失信人永久地钉在耻辱柱上。在传统的征信法律制度中,专门设计了信用修复机制,从而让失信主体有纠正错误、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我国信用建设初期,一直注重强化失信联合惩戒,设计了很多失信惩戒机制。在我国部委层面的多部联合奖惩备忘录中,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也是主要内容。对于已具有一定规模的失信群体,如果长时间不能给予其有效的修复信用的机会,既有违公平正义,也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目前,我国在信用修复方面已陆续建立了一些规则,但这些规则的效力层级相对较低,制度比较零散,规则不够完善。比如,《征信业管理条例》主要对错误信息的修正作出了规定,而对于其他信用修复形式则欠缺规定;又比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主要规定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整改后的移出机制,以及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逾期未公示年报信息或其他信息等情形的,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制度,对于其他情形的信用修复机制则欠缺规定。 近年来,我国更加注重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从而促进惩戒、教育、修复之间的平衡,积极引导全社会真正树立知信、守信、用信的观念。 |